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 (一)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别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
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
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参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然而,假如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因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方面,对于承租人而言:(1)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
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
(2)为了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出租人如中途解约,会增加承租人的损失
(3)由于租赁物的特定性,出租人单方中途解约收回租赁物以后,承租人假如要再购进同种物件,不仅是相当困难的,短期内也难以办到,这样势必给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出租人而言:(1)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