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共利益的含义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城市房屋拆迁合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惟一理由,但公共利益具有客观性、共享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公共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
在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矛盾和冲突时,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如何合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值得我们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有关表述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 二、国外关于公共利益含义的论述 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需要的利益
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也称之为公共政策,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祉纳入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
根据日本学术界的基本观点,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应当是社会中个人利益的集合,是调整人权相互之间冲突的实质性公平原理
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将公共利益列举为:(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