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 2002年6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公布 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 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 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 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