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0812 【实施日期】 19920812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全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 河 、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 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 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 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 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 确定。 第五条 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章名】 第二章 水域、洲滩保护 第六条 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 : 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 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 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 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第七条 在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 责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 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 第八条 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 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 ,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管理 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