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令 第 3 7 1 号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已经 2 0 1 4 年 3 月 1 7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 0 1 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 0 1 4 年 4 月 4 日 湖 北 省 碳 排 放 权 管 理 和 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2— 第七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