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 6 0 周岁,女性年满 5 5 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 2 0 0 3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 0 0 0 元
2 0 0 3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 5 0 0 0 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 、本人申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2 、单位审批确认
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5 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 、县级备案
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