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10114 【实施日期】 19911001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烧结砖瓦(以下简称砖瓦)企业的质量管理, 不断提高砖瓦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 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 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 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砖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按照GB/T10300-8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 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 况 ,建立 健 全质量管理机 构 ,制订 企业质量管理实 施细 则和各 项 责任制,推行方 针 目 标管理并 认 真 组织实施。 第六 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 全面负 责。质量管理机 构 在 厂长 直接 领导下行使 质量管理职权 。企业职工的收 入 分 配 必 须 体 现 “质量第一的方 针 ” 。把 产品质量与 职工的荣 誉 和物 质利 益 结合起 来 ,使 质量指 标具 有否 决 权 。 【章名】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 构 人 员 及职责 第七 条 砖瓦企业要按其 生产规模 大 小 设 立 专 职或 兼 职质量管理机 构 ,大 、中 规模 (注 )企业应 设 立 专 职机 构 ,小 规模 企业应 设 立 专 职或 兼 职 机 构 。专 职机 构 内 应 设 检验室 、生产质量控制组、质量管理组等 。 检验室要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兼职机构也要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注:企业规模暂按年产量划分,设计能力年产砖6000万块或瓦5 00万片以上为大规模;年产砖3000-6000万专或瓦300-5 00万片为中规模;年产砖3000万块以下或瓦300万片以下为小规 模。空心砖产量折算成普通砖计。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品质检验 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 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质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