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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自己存款存入他人帐户是否构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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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案误将存款存入他人帐户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一、案情原告:郑保生(化名),男,1947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白鹤村 109 号 1 楼 1 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 123 号。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 年 11 月 1 日,“莫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慈溪逍林支行中街储蓄所申请开立了卡号为 9559980310182497415 金穗借记卡,在开立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申 请 书 中 载 明 的 莫 彩 霞 的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522426198610112318。后,该卡由本案原告郑保生持有。2008 年 7 月 16 日,原告持该金穗借记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慈溪逍林支行樟新南路分理处存入现金 39 000 元,并在银行卡存款凭条上签字。当银行工作人员将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给原告时,原告发现错存了帐户,并当即向被告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2008 年 9 月 28 日,被告经查询告知原告该金穗借记卡的户名为莫彩霞,其证件号码为 522426198610112318。原告遂向慈溪市公安局查询莫彩霞身份情况,该局通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系统查询,无公民身份号码为522426198610112318 的人员。原告诉称:其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在被告的分理处错误存款 390 000 元系重大误解,该存款行为应予以撤销,被告应返还此款。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在被告的分理处存入 39 000 元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原告在被告分理处存款时,提供了卡号为9559980310182497415 的金穗借记卡,且自己交付了相应的款项,被告在交付银行卡存款凭条时,该银行卡存款凭条上已显示户名为莫彩霞,原告亦在该银行卡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从上述情形分析,原告的真实意思是将款项存入莫彩霞借记卡,原告认为其系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行为无事实依据。其次,从本案的法律关系分析,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该金穗借记卡系莫彩霞所有,原告将款项存入该金穗借记卡时,款项已为莫彩霞所有,并非被告所有,被告仅替储户保管该笔资金。原告要求返还,应当向莫彩霞提出。原、被告之间既无基于合同的返还义务,也无侵权行为产生的返还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保生因自己的过错,将其所有的 39 000 元款项存入案外人“莫彩霞”名下的帐户内,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当被告根据原告的指示进行操作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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