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案误将存款存入他人帐户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一、案情原告:郑保生(化名),男,1947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白鹤村 109 号 1 楼 1 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市支行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 123 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 年 11 月 1 日,“莫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慈溪逍林支行中街储蓄所申请开立了卡号为 9559980310182497415 金穗借记卡,在开立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申 请 书 中 载 明 的 莫 彩 霞 的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522426198610112318
后,该卡由本案原告郑保生持有
2008 年 7 月 16 日,原告持该金穗借记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慈溪逍林支行樟新南路分理处存入现金 39 000 元,并在银行卡存款凭条上签字
当银行工作人员将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给原告时,原告发现错存了帐户,并当即向被告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
2008 年 9 月 28 日,被告经查询告知原告该金穗借记卡的户名为莫彩霞,其证件号码为 522426198610112318
原告遂向慈溪市公安局查询莫彩霞身份情况,该局通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系统查询,无公民身份号码为522426198610112318 的人员
原告诉称:其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在被告的分理处错误存款 390 000 元系重大误解,该存款行为应予以撤销,被告应返还此款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在被告的分理处存入 39 000 元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原告在被告分理处存款时,提供了卡号为9559980310182497415 的金穗借记卡,且自己交付了相应的款项,被告在交付银行卡存款凭条时,该银行卡存款凭条上已显示户名为莫彩霞,原告亦在该银行卡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
从上述情形分析,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