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 1992 年 1月 1 日施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法律的首次修改。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将通过此次修改法律得以重铸。这一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在谈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原因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200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记者注意到,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这说明,此次修改是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对此,祝铭山指出,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基本框架和结构也是合理的。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保留主要内容,修改或者删除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根据现实需要补充一些新内容,保留并不是非改不可的一些规定。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现行法律的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问题;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校园安全问题;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未成年人救助问题;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是修改力求解决的重点。另外,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法律文件,文件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体现。儿童优先基本的含义就是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的优先,无论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修订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56 条增加到 75 条,其中,新增 25 条,删除 6 条,修改 32 条。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