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沙市社会团体七项制度为了把协会办成一个管理法律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社会团体,使之成为联系全市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会章程第四章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本会人事任免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常务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会长、副会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本会工作外出考察,其费用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情况报告
(四)课题讨论或事业进展项目
为了进展本会的事业,开设课题讨论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
投资在 5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常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
(五)修改章程
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秘书处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会七项制度
本会七项制度是确保本会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进展的保障
因形势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会秘书处写出草案,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