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2—1995 ^~ `前 言 细菌性痢疾(以下简称菌痢)是由志贺菌(又称痢疾杆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是常见多发病,其发病率在我国法定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中居首位,而且往往引起暴发或流行,对劳动力影响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C、附录 D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单位:北医大一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素芳、路文彬、车文玺、王勤环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
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
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
6—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3 细菌性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1 诊断原则 须依据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诊断
确诊则须依赖于病原学的检查
2 诊断标准 3
1 流行病学史:病人有不洁饮食或与菌痢病人接触史
2 症状体征 3
1 急性非典型菌痢 症状轻,可仅有腹泻、稀便
2 急性普通型(典型)菌痢 急性起病、腹泻(除外其他原因的腹泻)、腹痛、里急后重、可伴发热、脓血便或粘液便、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