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一 章 经 济 法 总 论 △ 法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 反 映 着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规 范 体 质
△ 法 的 本 质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国 家 意 志 的 体 现
△ 法 有 四 方 面 的 主 要 特 征 : ① 经 过 国 家 的 制 定 或 认 可 , ② 凭 借 国 家 强 制 力 的 保 证 而 获 得 普 遍 遵 行 的 效 力
③ 是 确 定 人 们 在 社 会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行 为 规 范 , ④ 是 明 确 而 普 遍 活 用 的 规 范
△ 法 的 分 类 : ① 成 文 法 和 不 成 文 法 , ② 根 本 法 和 普 遍 法 , ③ 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 , ④ 一 般 法 和 特 别 法 , ⑤ 国际 法 和 国 内 法 , ⑥ 公 法 和 私 法 △ 法 的 形 成 : 宪 法 : 全 国 人 大 制 定 , 最 高 , 制 定 修 改 严 厉
法 律 :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 某 一方 面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制 定 , 条 例
地 方 性 法 规 : 省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自 治 法 规 : 民 族自 治 地 方 人 大 制 定 , 自 治 和 单行 条 例
特 别 行 政 区: 特 别 行 政 区基本 法 等
行 政 规 章 : 部门规 章 和 政府规 章
国 际 条 例 : 签订的 条 约也有 约束力
△ 法 律 关 系 : ① 是 法 律 规 范 在 调整人 们 的 行 为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一 种特 殊的 社 会 关 系 , 即法 律 上的 权 利 和 义务
② 由 法 律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