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 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 、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 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 学分
3 、上述1 、2 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 5 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 0 0 0字可授予1 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
2 、由全国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