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甲方: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总则第一条在投保旅行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的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前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突发急性病经诊断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性病;(十)既往症、慢性病;(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三)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十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