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6 晋城煤业集团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 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复工包括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指生产矿井不符合复产条件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复产是指生产矿井恢复生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古矿、长平公司(含王台井区)、凤矿、成庄矿、寺河矿、赵庄矿、寺河二号井、赵庄二号井、岳城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标准第四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05 〕1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 〕100 号)、《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8 〕9 号)、《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 〕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五条矿井复工或复产前→制定验收整顿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批准后→矿井排查治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自检合格后,矿长签字,并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生产处牵头,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2 / 26 收合格后,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通知书→矿井组织建设或生产
第四章有关要求第六条 各矿要加强对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 ,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验收
第七条 生产处要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