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法律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 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实行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