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73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10 月 24 日市政府第 12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24 年 10 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3 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法律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进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法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法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实行相应的惩戒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