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九房字[2024]64 号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仔细贯彻建设部《关于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人大的《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实际,制定《九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望仔细遵照执行;并就现阶段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以下称“综合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 2024 年 9 月 1 日后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正式交付使用之前,必须办理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我局核发的《九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能正式交付使用
二、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详见附件): (一)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全部建设完成; (四)被拆户已按规定安置; (五)物业管理企业已落实; (六)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三、申请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及资料(详见附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批租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竣工图;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以及规划、消防、人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四)物业管理及环卫管理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提交资料
四、综合验收办理程序: (一) 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栋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综合验收预登记,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