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法律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根据建设部建建[1994]482 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根据建设部第 23 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仔细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 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应有工程建设实施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