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1999年3 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 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法律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舞采纳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根据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