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浙教审〔2024〕12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法律规范审计行为,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24﹞173 号)、《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 146 号令)和教育 部 《 关 于 加 强 和 法 律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审 计 的 意 见 》 ( 教 财〔2024〕29 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 ,是指高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投资估算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由高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第五条 高校应当为全过程审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工程审计人员 。工程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取得岗位资格并参加后续教育。第六条 高校审计部门应独立地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责,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二章 审计内容第七条 全过程审计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监督和评价相结合;(三)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法律规范工程管理;(四)与建设工程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加。第八条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三)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确定(主要是设计概算)情况;(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五)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工程质量、进度管理情况;(七)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八)竣工决算情况;(九)投资绩效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三章 审计实施第九条 全过程审计程序:(一)拟定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二)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全过程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作业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