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市质监站〔2024〕9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站各科室:现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请仔细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抄 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站各领导、存档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5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监督是指建设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文书。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是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的工作记录,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核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核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