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0-7-3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 文 号:赣建建字[2000]22 号发布日期:2000-7-31执行日期:2000-7-31各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建管局,景德镇市建工建材局,省建工集团公司,省直有关厅(局、公司): 为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江西省建设厅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第五条 备案机关应刻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分别为江西省建设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市、县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建材局、建工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从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