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 年 4 月 6 日)深建施〔1997〕12 号各施工企业: 现将《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控制施工伤亡事故,根据深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上岗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宝安、龙岗)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培训中心统管全市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施工安全培训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制度化、法律规范化、常常化
第六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须建立以企业为单位的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第七条 “施工安全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
凡是经培训合格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上岗证》的,在每年年终以企业为单位报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年审
第八条 施工企业每年年初须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年终须报本年度培训工作统计报表,并由市安监站汇总后报市建设培训中心
第九条 施工企业职工须持有安全培训教育卡,记载本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和考核成绩
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十条 施工企业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职工自然状况、培训教育时间、培训教育内容、考核成绩、证件编号或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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