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09—202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 年 12 月 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24〕159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24 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4〕24 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08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仔细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法律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三日前 言 修订《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24]437 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24]144 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体承担修订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 号)自 1997 年 6 月 1日起试行已 10 多年,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10 多年来教育的进展、社会的需求、国家法律规范的修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也应修订,以适应农村教育的进展。修订过程中,我部进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提出修订意见,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近几年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校舍建设和安全工作的要求。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