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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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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5 13:17 查看数: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合同备案情况。第四条 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第六条 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四)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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