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守国家标准和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建筑内部空间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 米以上,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米以下的,计算 1/2 面积
第四条 建筑外部构件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 0
6 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构件等),除设备平台、空调机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其余均按其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如建筑构件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五条 天井和凹槽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的天井,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 第六条 架空层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计算 1/2 面积
第七条 挑廊、檐廊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住宅建筑最大进深超过 1
8 米的,公共建筑最大进深超过 2
4 米的挑廊、檐廊,应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与挑廊、檐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檐廊控制,并计算面积
第八条 阳台、露台、挑台1、住宅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5%
同一户内设置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之和
在建筑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 1
8 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 8 平方米
在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2、各类非住宅建筑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