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博物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 JGJ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 JGJ66-91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1991 年 8 月 1 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 239 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 96 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JGJ66-91,自 199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进展讨论中心 (建筑标准设计讨论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91 年 5 月 16 日 前言 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 239 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 1991年 5 月 16 日以(1991)建标字 329 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阔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法律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法律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1 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