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起算点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此法条中,只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没有说明具体起算点,发包人欠付第三人工程价款的多少,到底是从起诉时开始算,还是在判决书生效时开始算
假如原告没有提起财产保全,实际施工人也没有起诉第三人,发包人在诉讼期间能不能支付给第三人(非法转包人)工程价款
这一点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近期本人代理了一个案件,案情如下:甲路桥公司一高速项目部于 2024年 5 月与乙就该标段承缆的中央电缆沟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的2024 年 5 月,丙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路桥公司
丙起诉时,甲公司尚欠第三人乙工程价款 50000 元
丙起诉后至判决前,甲公司在第三人乙的一再追要下,支付给乙工程款 30000 元,至判决生效时,甲尚乙工程款 20000 元
此案经过多次审理,某地基层法院判定乙为承包人,丙为实际施工人,乙欠丙工程款 60000 元
甲在5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此判决,甲公司在诉讼期间支付给乙公司的 30000元,必须再支付给丙一次,然后,甲公司再以不当得利的名义向乙追要支付过乙的30000 元
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甲公司和乙均申请当地检察院抗诉
假定法院判定丙为实际施工人是正确的,甲公司是应当在 5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是在 2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呢
本代理认为,甲路桥公司只应在判决书生效时的 20000 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