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第 30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五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第六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