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检案实践经验,为人体轻伤分级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特拟定本分级鉴定标准,供我省法院系统参照执行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所致的轻伤由重至轻分为轻伤甲级、轻伤乙级和轻伤丙级三个级别
损伤分级 甲级 乙级 丙级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面积达 100 平方厘米(儿童达 50 平方厘 米);头皮撕脱伤面积达50 平方厘米(儿童达25 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失面积达25 平方厘米(儿童达15 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面积达50 平方厘米(儿童达30 平方厘米)头皮撕脱伤面积达35 平方厘米 (儿童达15 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失达15 平方厘米 (儿童达10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 平方厘米 (儿童达10 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失达10平方厘米 (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20 厘米(儿童达15 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15 厘米(儿童达10 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单个长度达10 厘米,累计长度达15 厘米(儿童单个达6 厘米,累计达8 厘米);钝器创口单个长度达8 厘米,累计长度达12 厘米(儿童单个达4 厘米,累计长达6 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 厘米(儿童达6 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 厘米(儿童达4 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