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析2011-07-06 18:53:02| 分类:专业技术 | 标签: | 字号 大中小订阅2011 年 6 月 29 日— 30 日 于青岛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 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 平方。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 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4)如首层设置60 平方,二层设置240 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 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 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 《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12)是否设消火栓?对低层而言, 无需设置。 当面积大于200 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a. 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 100 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 7.6.2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b. 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可以不计入。4.饮料厂建厂房,9 层高,下面4 层为厂房,上面5 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