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2024 年 3 月 27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24]20 号文件公布根据 2024 年 3 月 22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责编: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日期:2024-03-27【字号:大 | 中 | 小】 【背景色 】(2024 年 3 月 27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24]20 号文件公布根据2024 年 3 月 22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进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
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