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24-12-25 08:49 张跃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内容提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这是国家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所规定的一项制度
假如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备案,则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益,因而普通购房者具备起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 一审:(2024)岳行初字第 00004 号 二审:(2024)宜行终字第 00054 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叶定红
被告(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岳西县住建局)
第三人(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4 年 2 月,叶定红因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违约迟延交付位于金太阳广场处一商品房一事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为确定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叶定红申请岳西县人民法院向岳西县住建局调取金太阳广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法院调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以下情形:岳西县住建局委托的岳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是 2024 年 12 月 30 日
而在备案材料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表中,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验收的时间分别是 2024 年 4 月 29 日和 2024 年 9 月 6 日,规划部门仅盖有印章但未签署日期
由此叶定红认为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对金太阳广场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备案,遂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岳西县住建局的该备案行为违法
叶定红诉称:2024 年 8 月 29 日原告与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