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法律建议书公司股东、董事会:在对建筑公司与模板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进行调查过程中,我们调取了大量的证据,并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事实情况。经过对已经掌握的证据和事 实情况进行细致分析,我们发现 s 建筑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若干法律风险。因此我们提出如下管理建议,以期对提升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所裨益。一、 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在调查中发现,有大量物资租赁、销售和工程分包未签订合同。详细情况及建议请见本文第二部分第 1 条和第三部分第 1 条。2. 对自身履约能力估量不足。《工程施工合同》第 1.3.10 条约定 J模板公司有偿使用 s 建筑公司的脚手架、模板等材料,而后,除出租自有材料外,s 建筑公司 又从宏泰公司租赁相关材料再转租给 J 模板公司(无差价)。s建筑公司以货币形式向宏泰公司支付租赁费(见 0156 和 0084 号记账凭证),再从 J 模板公司 工程款中抵扣,加之财务部门实行挂账的处理方式,相当于我方免费为 J 模板公司融资垫款。建议:合同经办部门应加强与合同事项相关的各部门的沟通,准确估量自身的履约能力,对施工合同条款实行适当的表述定方式,如“优先租用甲方的脚手架、模板 等周转材料,甲方的周转材料不足的,乙方自行另行解决”。假如要求分包方必须租用总包方的周转材料,则应保证我方能够以较低价格租入该等材料。3. 合同条款约定不清。《程施工合同》第 2.1 条约定“包工包料”,但是实际是发包方供应商品砼;第 4.5 条约定“图纸内工程量按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共 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一次性包死”,而第 6.1 条约定由各方“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确认,此实际工程量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建议:经办人应当加强对合同事项的了解,仔细起草合同条款,评委审核要严格,细致。4. 关联合同条款不协调。s 建筑公司与 J 模板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从工程合同的抵房款部分抵扣,由于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大量沉淀的扣款,导致租赁费无法全额抵扣(参见第五条第 5 项内容)。建议:经营管理者、合同经办人及与履行相关的各部门应当注意到不同合同对有关联的事项做出的约定,实行适当的履行方式控制风险。5. 档案管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 s 建筑公司与 J 模板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有丢失合同页现象。建议: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