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发包方结清工程款项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宿迁禹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了建设工程款项结算,并付清了所有工程款的,则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欠付第三方的工程款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方仅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诚兴建安公司与原安徽新龙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 2024 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诚兴建安公司承建新龙能源公司位于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区的厂房工程
同年 11 月 2 日,诚兴建安公司第十项目部与禹顺钢结构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承接的新龙能源公司厂房工程中的 2#车间钢结构屋面部分工程分包给禹顺钢结构公司,2010 年 6 月 29 日,新龙能源公司与诚兴建安公司进行了工程决算并签订《工程决算协议》,
新龙能源公司应付的 80 万元工程款已经结清
2010 年 8 月 31 日,诚兴建安公司与禹顺钢结构公司经协商确认以 5162478 元来结算工程价款,并签订了《工程款确认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发包方新龙能源公司对诚兴建安公司的应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兴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