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忠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忠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农业、信息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忠县公共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我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监督及管理考核工作。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使用工作。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经审查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后,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接受对本办法作出的修订和补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入库招标代理机构,须向县交易中心缴纳 2 万元诚信保证金(此保证金在招标代理机构非因处罚原因退出候选名录库 5 日内无息退还)、完善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县行政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六条 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安排专门项目组从事在我县的招标代理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3 人,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以上;项目小组成员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代理机构人员从业资格证,且至少有一名概预算人员)。项目组人员若有变动,应事先报县公管办备案。第七条 县内国有工程建设项目需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到县交易中心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招标人提前 2 个小时通知县公管办、发改委、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到场监督。招标人根据项目类别从相应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招标代理机构,由交易中心将项目简况编辑成短信同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询价,再语音电话确认是否收悉,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10 分钟)进行短信回复。以报价进行排序,将报价最低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如报价相同,则按抽取排序确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