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监控系统和制度的建立 第三条 公司依照要求设立卫星定位监控中心
设立监控专用计算机一台,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软件
第四条 设专职监控员3 名
第五条 危货运输车辆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六条 培训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车载终端和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 建立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卫星定位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等
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监控标准和执行 第八条 危货运输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80 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九条 通过实时监控和轨迹回放,检查车辆超速情况,并记录台帐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安全技术部监控中心职责: ⒈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 ⒉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⒊负责申报车辆入网和退网的相关手续; ⒋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运营中的适时监控; ⒌建立日常监控、设备维修、违规处罚台帐,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⒍按月上报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专职监控员职责: 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 ⒉车辆监控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