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 (1)字迹清楚
2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时间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