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劳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20 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5 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1 元;在5 分钟以上,20 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元,20 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上下班时间规定:正常班:上午8:00— 11:30 下午14:30 — 17:30,三班倒:白班7:30 — 16:00,小夜班15:30 — 0:00,大夜班23:30 — 8:00。 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100 元出勤工资,连续矿工3 天,月累计旷工在7 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 100 元。 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车间主任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报厂统计室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 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 车间安 排 顶 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 特殊 情况除外 ) 第六 条 员工有配 合企 业 完 成 以下工作的义 务 和责任,若 无故推脱 或 者不履 行责任和义 务 的,每次 罚款100 元,情节 严重 的停 职检 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厂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3)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4)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 天以上7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 (3)请假7 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 查 ,同时给 予 罚 款 100 元 ,情 节 严 重 或贻 误 生产者 ,交 与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