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 管理办法 (2014 年版) I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1 第三章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2 第四章 责任追究
4 第五章 附 则
6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 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2503 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邮储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第六条 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 (一) 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文件; (二) 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条件; 2 (三) 至少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