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一、奖励扶助项目和标准(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60 周岁的夫妇,由政府给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60 周岁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 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 周岁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给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 55-59 周岁
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 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 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