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法律适用问题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进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法律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
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未雨绸缪,仔细搞好这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进展
一、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施工企业为承包方,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安装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
依据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