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第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条 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二)宅基地占用情况说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