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课公安部A级通缉犯成瑞龙1996年至2005年1月期间,先后流窜于多个省市,伙同他人先后实施或单独实施犯罪,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10起,杀害13人。在成瑞龙实施的6起抢劫、故意杀人作案中,共致8人死亡,1人重伤,入户抢劫4次,持枪抢劫1次,抢劫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此外,成瑞龙为抗拒抓捕,共致3名警察、1名保安死亡。•案例导入一、认清犯罪特征,自觉预防犯罪2010年1月7日,成瑞龙在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成瑞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思考犯罪的特征是什么?犯罪有哪些社会危害?刑法打击犯罪的意义何在以及如何打击犯罪?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刑法由刑法典(即《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和附属刑法(规定于其他非刑事法律之中的刑法规范)组成。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典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颁布,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1997年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1个单行(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7个刑法修正案,对修订后的刑法典又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目前,我国的刑法共涵盖十大类犯罪行为,设计罪名400多个。刑罚的种类《刑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认清犯罪原因,自觉预防犯罪为了更好的预防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不仅要注重法律本身在制裁这些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还应当认清造成青年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使得某些潜在的犯罪消失在萌芽阶段。为了预防犯罪,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政府、社会、家庭和青少年个人的共同努力和对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监管,及时查找并清理各种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信息,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更为健康、有利的社会环境。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切萨雷·贝卡利亚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弗兰茨·冯·李斯特名言警句二、见义勇为、见义智为,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深夜下班回家的谢小姐突遭两名歹徒抢劫,就在她手足无措之时,幸亏一名当地的青年男子路径此地并喝止歹徒。歹徒见有人打抱不平,其中一名矮个歹徒冲他挥舞着刀说:“这里没有你的事情,我们只要钱!”青年男子见状便离开了现场,谢某只得告诉歹徒自己的钱和手机都在背包里。两名歹徒抢下谢某的背包后,迅速分头逃离现场。就在此时,一名青年男子朝其中一名矮个歹徒逃跑的劳动广场方向追去,正是开始前来打抱不平的青年男子。谢小姐也赶紧同他一道追了上去。而正在巡逻的巡警大队民警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对矮个歹徒进行堵截。最终在警民的合力之下,矮个歹徒被擒获并被民警带回审查。结合上述案例,说明提倡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的意义。结合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