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接收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妥善保管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各类专业地下管线档案应当按专业类别进行权属化管理,其档案按规定备份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测量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业务标准、技术法律规范,编制和整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竣工档案材料和要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查明施施工场地段地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下管线现状。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