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济建 [2024]86 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济宁市高新区、北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仔细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济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委员会主管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市城建开发中心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并指导各县(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2.开发项目是否根据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根据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