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新交规全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23 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 年 8 月 21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 年 9 月 12 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