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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9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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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5-05-06 11:02 发布单位:农业部 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011 年 8 月 22 日农业部令2011 年第3 号公布,2015 年 4月 29 日农业部令2015 年第1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臵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 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 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 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 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 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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