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5-05-06 11:02 发布单位:农业部 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011 年 8 月 22 日农业部令2011 年第3 号公布,2015 年 4月 29 日农业部令2015 年第1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