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 修正)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 (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 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 (含常委会 ) 【批准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2019.08.15 【实施日期】2019.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0.1534568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 6 月 26 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 7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 年 6 月 21 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设施管理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